政策洞察 · 10月专题 · 融资增信

03:科技创新专项担保:缺少抵押物,哪些企业可以了解

2026-10-12 众鼎翔睿科技 阅读 6 次

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重点看支持对象、名单核验和实际经办机构,而不是只看担保金额上限。

有技术、有项目,但缺少房产等有效抵押物,是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时会遇到的障碍。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提供了一条值得核对的增信路径: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体系分担机构风险,推动银行和担保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要先弄清自己是否属于支持对象,再了解当地有哪些合作机构。

适用范围
全国;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及规定类别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
支持性质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提供增信支持,不是直接向企业发放财政资金。
办理状态
既有专项计划;企业名单、合作银行和当地担保机构的当期业务需核对。

政策依据

依据财金〔2024〕60号及所附《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本篇说明支持对象和办理关系,具体承保与贷款条件由合作机构依法自主决定。 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政策要点支持对象有五类,同时还要满足基本条件

计划覆盖的类别包括:在存续期内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省级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还包括承担国家科技项目或项目验收后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以及经有关部门依创新积分制筛选的备选企业。

以上类别之外,还要核对基本条件: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未列入经营异常或失信名单、产品服务不属禁止限制淘汰类,以及近三年未发生文件列明的重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某一种科技身份,并不能省略这些核验。

文件规定具体企业名单由科技部、工信部确定,并由省级相关部门向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机构提供。企业自认为符合条件,与已经被经办机构核验进入相关名单,是两种状态。

条款来源: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政策要点在保余额和机构分险,不是企业可领金额

计划将单户在保余额上限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这个数值约束的是相关担保业务规模,不是每家企业的起贷金额、核定授信或可领取资金。实际额度仍要结合企业情况和机构决定。

文件中的风险分担比例,是银行、担保及再担保体系之间的安排,不会因此减免企业的还款责任。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也是政策推动方向,不能据此承诺每笔业务都不需要反担保。

条款来源: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众鼎解读把政策身份与当地可办业务接起来

这条路径适合先核对“符合哪一类支持对象”,再询问当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否开展相应合作业务。它与前两篇的需求对接不同:平台主要提供入口,担保业务则要进一步讨论风险承担、担保条件和银行合作关系。

技术能力和经营真实性仍然重要。企业有创新型中小企业等有效资格,可以把它作为核对支持范围的依据;但不能把资格证书当作免审核凭证。也不宜为了追求政策额度,倒推并夸大真实资金需求。

办理安排向合作机构确认四件事,再决定是否申请

建议通过所在地财政、科技、工信部门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官方渠道,确认当期合作机构及银行。随后依次问清:企业类别与名单是否适用,贷款用途是否在业务范围内,需要哪些担保或反担保安排,利息和担保费用分别怎样确定。

费用要看具体机构提供的方案,不能将再担保机构之间的费率当成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计划要求合作机构规范收费,企业可请其逐项说明费用名称、收取主体和依据。

确认路径适用后,再按银行与担保机构的正式要求提供资料、接受审核。本稿不设一个未经核实的全国统一申请窗口,也不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误写成直接向企业放贷的银行。

原文与适用说明

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成文:2024-07-24;官网发布:2024-07-29)。

政策核对日期:2026-10-12。10月为本专题编排月份,不表示所引文件均为10月新政。本文政策解读与办理建议不替代正式要求或专业审核,不构成授信、入选或财政支持承诺;具体办理应核对最新通知及实际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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